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员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规范我校学生行为,也为学生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做到违纪必究。
第三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六种。对情节较轻的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况予以从重处理。
第四条:校园内,男女同学必须自尊自爱,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做有伤风化行为。对道德败坏、不讲文明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内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娱乐,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公共场所男女同学有过分亲昵行为,影响他人学习者,给予记过处分。
3、男女非法同居,给予开除处分。
4、不讲校园文明,穿拖鞋、背心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5、侮辱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看淫秽书籍、图片、录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饮酒。违反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吸烟引起后果(包括影响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
2、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中毒,送医院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在校期间,不准有打扑克、麻将等赌博行为,违反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以下处分:
1、打扑克给予记过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赌博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窝赌,为赌博者提供场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属违纪违法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1、同学之间发生纠纷,不论何种原因,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人致轻伤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处分;并承担所有医药费和营养费用。
5、对持械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在处理打架事件中,故意偏袒一方,导致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对打架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外打架者,除接受当地公安的处罚分,同时学校还按相应规定给予处分。
8、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9、威胁、辱骂学校工作人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学生上课、实习、自习或参加晨训、升旗、军训、劳动或社会实践、班级集体活动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9课时,给予班级通报批评;旷课达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达2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旷30课时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连续旷课20课时,或累计旷课达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计,迟到、早退三次计一课时);累计旷课50课时者,给予开除处分;
3、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从重处理直至开除。
第九条:学生参加考核(包括考试、测验,下同)均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按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还要受到下列处分:
1、阶段性考试、资格鉴定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2、集体作弊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影响,给予开除处分。
6、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7、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2、被处以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
第十一条: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处,还要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5、窝赃或销赃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
7、触犯刑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要给予以下处分:
1 、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处以罚款;故意损坏公务及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处罚款;
2、攀折花木、践踏花草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50元,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刻画桌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并罚款1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缴冒领的钱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2、无中生有,写诬告信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私拆或隐匿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冒他人之名,损害他人荣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条例。对违反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不整理宿舍个人物品、不叠被褥者给予班级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责任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使用明火器具(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追究其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越墙(出)入校园的,给予记过处分,不听劝阻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无理纠缠,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6、熄灯后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在处分未撤销时间内重复违纪者。
3、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十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所有处分的撤销时间:
1、撤销警告处分时间为30天。
2、撤销严重警告处分时间为45天。
3、撤销记过处分时间为2个月。
4、撤销记大过处分时间为3个月。
5、撤销留校察看时间为6个月。
第十八条:受处分学生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受处分学生不准参加学生会工作。
2、受处分学生不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干部”等评奖、评优活动。
3、受处分学生,限制毕业就业去向,受较重处分或毕业阶段违纪者,或毕业前处分未撤销者,学校不予安排推荐就业和不发结业证等。
第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决定并开具《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2、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开具《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第二十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由学生处负责,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保卫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二十一条:处分学生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根据其表现,可按处分撤销时限操作,受处分的学生可向班主任递交撤处分申请,由班主任主持班会讨论后签署意见书,报学生处研究撤销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学校予以公开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处申诉,学生处对学生的申诉须及时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每条款处理对象指上海万通学校所有在校学生。
上海万通学校学生处
新能源汽车技术工程师
高端车诊断与维修工程师
轨道交通与汽车商务
公网安备 沪ICP备20011826号-1 版权所有: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